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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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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受李某某的雇佣,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二圣头村为樊某某修建房屋。2018年10月13日,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三楼预制板槽砖制房顶突然塌陷,压住了正在工作的刘某两条大腿,经消防人员救援,刘某当日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治疗,该事在当时引起较大轰动,当地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经诊断,刘某为: 1、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腔隙性脑梗塞;3、右侧7、8肋骨骨折;4、左大腿、右踝部皮肤裂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1日,刘某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该案件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七款之规定,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即指派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赵星、何佳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开始介入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援助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详细的证据目录;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及适用的责任承担原则。本案中,除了雇佣刘某的李某某外,樊某某作为发包人,也存在过错,其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各项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刘某各项损失的赔偿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的各项规定。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刘某起草了起诉状及司法鉴定申请书。该案立案后,法院通知刘某于2020年11月13日进行伤残鉴定,但由于刘某的伤口未完全愈合,鉴定机构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无奈之下,2020年12月,承办律师代刘某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2021年3月4日,刘某再次向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赵星、何佳佳律师承办该案。为避免再次撤诉,承办律师征得刘某同意后向法院申请了诉前鉴定,但由于李某某与樊某某不予配合,导致诉前鉴定无法进行。得知这一消息后,承办律师决定还是先行立案。由于李某某更换了手机号,导致法院联系不上李某某,后经承办律师的多方努力,才取得了李某某的联系方式,避免了让案件因公告送达再次延长时间。在法院组织双方对刘某的病历进行质证后,法院委托山西某某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某因外伤致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25%以上(不达50%),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某此次误工期290-300日,护理期110-120日,营养期80-90日”。有了鉴定结果,承办律师对案件充满了信心。

2021年8月26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首先,雇主雇员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李某某应当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作为发包方樊某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最后,承办律师对赔偿数额计算依据进行了一一详尽说明。同时李某某提出了“其雇佣的不止刘某,还有一个懂技术的工人,刘某未在其指导下作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辩护意见。法庭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询问和认真审理,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

2021年10月2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5432.15元;二、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32711.47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下达后,承办律师询问刘某是否上诉,并向其耐心讲解了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刘某表示不再上诉,对承办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后李某某与樊某某未按照法院判决按期向刘某支付赔偿款,承办律师又为刘某起草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指导其进行了立案执行,一起长达三年的劳动者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遍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援助律师及时介入,极大地缓解了受援人的心理压力。援助律师积极理清发包人、雇主与雇员法律关系,并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虽然法院根据过错原则让受援人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但受援人对援助律师全方位、周到细致的服务非常满意,未提起上诉,减少了诉累,化解了矛盾,承办律师的做法值得肯定。“群众满意不满意”永远是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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