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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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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于2015年至2018年间在中国联通四川某新建工程(二期)乐至区域做工,山西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信)系该项目承包方,该项目结束后一直未作结算。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多次向山西通信追索劳动报酬未果,于是求助资阳市乐至县劳动监察部门。为收集核实所欠农民工劳务费情况,经县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在资阳联通公司、乐至联通分公司、左某福等参与下,制作了冠名为“2015年中国联通四川某新建工程(二期)乐至区域山西XX拖欠农民工工资核实确认单”模板,夏某勇等13名施工人员签名捺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左某福签名捺印。然而,山西通信不认可确认单,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未果。2020年1月,夏某勇等经劳动监察部门引导到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开设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指派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唐春林承办该案。

承办人员积极与左某福、山西通信沟通了解情况。经过多次与山西通信对接,承办人了解到山西通信拒付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项目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支付劳务费的条件;二是左某福与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签订工资核实确认单时,左某福已经不是山西通信授权的项目经理,因此认为确认单对该公司无效,同时涉案工程在2016年已经结束,之后没有新增项目,不应新增费用,左某福于2019年签订的确认单超过授权期限;三是涉案工程系该公司分包给左某福施工,该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左某福工程款,应该由左某福承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承办人员与山西通信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代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向乐至县人民法院起诉山西通信和左某福。

2020年7月,乐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从事劳务工作,劳务费已经左某福结算确认,山西通信授权左某福以其名义经营,左某福给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的结算,表明认同完成的劳务合格,且该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的责任。同时,山西通信主张2017年前左某福系其授权的项目经理,此后,双方为分包关系。山西通信提供的分包合同显示:从2014年10月起授权左某福以山西通信名义就涉案工程开展工作,从事经营活动。左某福得到授权后,一直以山西通信名义对外开展工作。2017年以后,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对涉案工程从事收尾、熔纤工作,左某福一直管理工地,其与山西通信之间的关系是分包还是项目经理,无证据证实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知情,农民工有理由相信左某福仍然代理山西通信,因此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与左某福签订的确认单合法有效,左某福的行为后果,应由山西通信承担。

2020年8月,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山西通信给付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劳务费合计30.55万元。山西通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并给予法律援助,2020年12月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山西通信给付劳务费30.55万元,并制作调解书结案。2021年1月,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收到山西通信银行转账款,同时向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电话致谢。

【案件点评】

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兜住基本民生底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助力建设法治和谐社会应有之义。本案对于存在未作工程项目清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涉案公司主张项目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支付劳务费的条件。承办人员对此提出:项目经理结算确认劳务费由的行为,可以表明认同农民工完成的劳务合格,工程质量问题并非农民工的责任,因此应当认可具备支付条件,应当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1月1日以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左某福一直管理工地,山西通信对左某福之间的职权范围限制,无证据证实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知情,农民工有理由相信左某福仍然代理山西通信,因此夏某勇等13名农民工与左某福签订的确认单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左某福签订的确认单的行为后果,应由山西通信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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