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的父母为初婚原配,共生育5个子女,父亲于1983年去世,母亲于2021年去世,大姐和三姐在父母之间去世,其中大姐未婚无子女,三姐去世时有配偶及子女,王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父母去世。王某申请继承的房产为母亲名下的一套成本价购买的公房,登记日期为2000年,根据当时的购房政策购买房屋时可以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抵房款,经查询房屋底档,该套房屋分别使用了王某父亲35年工龄、母亲20年工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王某父亲的份额应作为其父亲的遗产予以继承,由于王某大姐、三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大姐、三姐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另外,由于其大姐、三姐先于母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王某三姐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我处受理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工作并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当事人非常感动,为我处和公证员送锦旗一面,称赞我处工作效率高,能时刻为人民服务。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领域的传统业务,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传承家庭财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2021)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甲,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乙,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的遗产,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人事档案摘抄表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查阅了王甲、张乙的人事档案,摘抄了亲属关系等相关内容,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系夫妻关系,王甲于1983年X月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乙于2021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张乙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张乙名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号,登记时间为2000年X月X日。继承人均确认购买上述房产使用了王甲的工龄,故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甲、张乙共有子女王小甲、王小乙、王小丙、王小丁、王某五人。
其中,王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张乙的父母亦均先于其死亡。女儿王小甲于2018年X月X日死亡,王小甲未婚、无子女。女儿王小丙于2008年X月X日死亡,王小丙的丈夫是李甲,王小丙只有子女李某一人。
四、据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的继承人王小乙、王小丁、王某、李甲、李某称,被继承人张乙在王甲死亡后未再婚。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生前均无遗嘱,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的上述遗产,王小乙、王小丁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王甲、张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王小丙的丈夫李甲、女儿李某也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王甲的份额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甲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女儿王小乙、儿子王小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王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张乙、女儿王小甲、王小丙、儿子王某共同继承。
其中,王小甲、王小丙在尚未实际取得王甲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二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王小甲未婚、无子女,王小丙的丈夫李甲、女儿李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王小甲、王小丙应继承王甲遗产的份额由其母亲张乙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乙的份额和其自王甲遗产中继承的份额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乙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女儿王小甲、王小丙亦先于其死亡,王小甲无子女,王小丙只有女儿李某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有代位继承权。现张乙的女儿王小乙、儿子王小丁、外孙女李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张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王某继承。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甲、张乙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王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