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家族企业彭老总一家申办家族企业“分家析产”公证,涉及资产总额在16亿左右。公证员审阅了四易其稿的“契书”(分家析产协议),确定最后修改的定稿后,要求提供彭老总夫妻、其两个儿子家庭夫妻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家族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等材料,并要求提供定稿后的“契书”文本(签名捺指印栏空白)。
8月19日上午,公证员和助理按照约定提早到达签订契书现场,待一众签约人员到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首先确认他们的身份及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并提前完成申请表、受理单、告知书、询问笔录等的签字。签订契书仪式在公证人员在场情形下进行,契书由彭老总夫妻与两个儿子家庭各自夫妻签名捺指印,母舅和伯父、叔父签名捺指印。契书中约定大儿子分得XX控股集团及其10大公司和众多物业、项目等,小儿子分得XX控股有限公司(名下近20家公司)、另一公司以及两投资公司一定的股权等。同时,契书对两个儿子的债务承担也作了分担处理约定,而彭老总夫妻保留一家公司等。签约完成公证人员递交公证书给彭老总,彭老总再分送两本给两个儿子。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
分家协产协议的前提是共有产,析产要求公平合理。协议一般体现如下:
内容:(一)立约人姓名;(二)分家理由、原因和目的;(三)分割共有产合意及家庭债务清偿安排;(四)分割财产细目、所有人姓名;(五)证人姓名;(六)签名盖章(或捺指印);(七)立约时间及执行日期。在这个分家析产协议中,比较特别的是除了物业外,大量涉及公司的权属划分、股权的转移,是一个民商大量混合的一个协议,这就要求优先适用《公司法》。此外,债务的约定分担一要注意与原债权、债务人的对应,二是债务如不能偿还的相应责任承担。
分家析产协议公证在第一代民营企业家财富传承过程中还是很必要。首先是财富传承分配的公平合理,有利家族和谐;其次涉及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治理要求责权利清晰,上市公司还要符合重要事项公开制度。普通的群众,随着改革开发40年来的财富积聚、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城镇化过程中的利益追求以及债务承担和赡养义务约定,分家析产协议公证也有必要。在办理该公证过程中,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充分体现了公证“最多跑一次”的理念。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彭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
楼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街道XX家园XX幢XX号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彭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吴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区X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彭氏家族分家析产契书
上述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彭氏家族分家析产契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彭氏家族分家析产契书》。上述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彭氏家族分家析产契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彭某某、王某某、彭某(甲)、楼某某、彭某(乙)、吴某某于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彭氏家族分家析产契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彭某某、王某某、彭某(甲)、楼某某、彭某(乙)、吴某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八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