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英国派克笔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经中国商标局核准,在16类商品钢笔、圆珠笔、笔芯上注册“PARKER”文字商标和“P”图形商标,2002年英国派克笔公司将上述两个商标许可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并特别授权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全权处理中国境内有关派克笔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2007年6月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银川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商场销售派克笔。为保留证据,该公司特委托工作人员向银川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受理了公证申请。随后,银川市国立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某银川分公司位于银川的某商场,在公证员面前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商场派克笔柜台购买了派克笔一支,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和销售发票一张,购物结束后一同回到公证处对现场购买的派克笔一支及取得的购物小票和销售发票进行拍照,公证员对购买取得的派克笔和购物小票、销售发票一并进行了密封,与随后出具的公证书一并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保管。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申请公证处对其公司工作人员购买侵权产品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以后索赔诉讼保留了强有力的证据,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证员的回访、申请人的反馈和宁夏法治新报报道,经鉴定,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保全公证购买的北京华联银川分公司的派克笔为假冒英国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对北京某银川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银川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可了购买侵权商品保全证据的效力,2009年6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在此案中,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持有的“派克”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派克”笔,侵犯了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公证处通过对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在索赔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xxxx)XXX第XXX号
申请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注册号: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A,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B,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公司发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有几家商场经销的部分派克笔是仿冒其公司的产品,申请人为了使其公司合法权益受到及时保护,防止证据灭失,特向我处申请对其现场购买派克笔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C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于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一同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X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某商场文化用品柜组;经现场监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B现场在该柜组购买了XX型号的派克笔一支(单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捌元整),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为XXX开具了购物小票、售货信誉卡一张、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一联(销售发票号为XXXXXX)。购物结束后,在本处对XXX从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购买的派克笔一支及购物小票、售货信誉卡一张、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由我处对XXX现场从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购买的派克笔一支及现场取得的购物小票、售货信誉卡一张、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一联进行密封并加贴封条,对上述行为过程公证员助理C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拍摄照片共计五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五张与实际情况相符。由我处密封的派克笔一支及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的购物小票、售货信誉卡一张、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一联由申请人负责保管。
附件:1.《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2. 购物小票、售货信誉卡一张、宁夏银川市商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3.拍摄照片五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