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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秦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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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8日,秦某应方某(另处)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在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口附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营业网点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秦某将上述5张银行卡和捆绑的电话卡交给韩某,并从韩某处获得好处人民币1700元。其中农业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的人民币3600元;平安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白某的人民币77400元、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廖某的人民币800元;光大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白某的人民币20000元、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廖某的人民币28600元;工商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白某的人民币32200元、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廖某的人民币15000元;兴业银行卡收到网络诈骗被害人白某的人民币49800元。经查,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开卡至今的进帐流水合计为人民币50万元。

秦某等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秦某系未成年人,2021年3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通知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会荣律师承办此案。

受援人秦某取保候审在家,承办律师于2021年3月15日会见了受援人秦某和其父亲秦某某。受援人向承办律师详细讲述了案发经过:2020年7月底左右,韩某跟受援人男朋友方某聊天说有一个可以赚钱的事情,并且没有任何风险,就是出租银行卡,租一张卡200元/天,租用时间2天左右,但是至少每个人要办五张新的银行储蓄卡,并且还要办一张新手机卡。后方某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受援人,她与方某都觉得可以试一下,于是第二天受援人就用身份证办理了五张新的银行储蓄卡和一张新手机卡,办好后和方某一起到约定地点与韩某碰头,其中有一个姓胡的拿来多部手机让她们把办理的新手机卡插到手机里,并且下载手机银行APP进行登陆和刷脸验证,还对其身份证进行了拍照,秦某从韩某处获得好处人民币1700元。

承办律师询问她是否知道这样做的后果,秦某告诉承办律师,当时韩某对方某说收银行卡和手机卡是用于网上银行转账和取现,没有任何的风险,并且还有高回报,同时承诺两天后将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还给她们,在这种情况下她才将办理的五张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了对方,她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承办律师进一步询问秦某:对方是否按照承诺2天后归还了银行卡和手机卡?若未如期归还,有没有采取挂失或者报警的措施?秦某告知承办律师,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2天后对方并没有还给她,她也没有对这些银行卡进行挂失和报警,因为她自己还没有成年,从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对这些都不懂,加上她男朋友方某说没有风险,她也就相信他了。

承办律师向受援人秦某详细地讲解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对该犯罪的量刑规定,并分析了本案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受援人告知承办律师她是后来知道了韩某他们租她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是用于电信诈骗,她在派出所的笔录中也认可了这一点,通过承办律师的讲解,现在她深刻意识到她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希望承办律师能帮帮她。通过交谈,承办律师觉得受援人秦某的思想比较单纯、社会关系简单,心智不成熟、不会分辨是非,容易受他人意志左右,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和家长监管不力,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会见了受援人后,承办律师于2021年3月16日与办案警官就本案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法律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秦某虽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初犯等情节,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杨会荣律师为秦某提供法律帮助。承办律师联系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案情,希望检察院对受援人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一、对犯罪嫌疑人秦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秦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秦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秦某出生于2004年3月,在2020年8月8日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秦某有坦白情节。犯罪嫌疑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秦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嫌疑人秦某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犯罪嫌疑人系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母亲一起居住,母亲有条件对其进行管教,有很好的监护条件。

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有以上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检察院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犯罪嫌疑人秦某虽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以后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较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承办律师以上的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最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至此本案圆满结案,犯罪嫌疑人秦某也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承办律师通过努力,积极对接检察机关,有理有据地提出证据和理由,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对不起诉的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全国各地密集开展对银行卡出租、出售犯罪的打击行动,从公安机关破获的案件看,参与银行卡租售的群体呈现年轻化趋势,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成为主要目标。不法分子抓住年轻人缺乏经济来源的弱点,大量招收年轻人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最终转售给犯罪团伙牟取利益,不少年轻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令人惋惜。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知识淡薄,容易受蛊惑,不少犯罪嫌疑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时完全未意识到自己涉嫌犯罪,或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最终为了几百元蝇头小利毁了自己的人生。所以,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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