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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0日     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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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65岁)系重庆市忠县某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17号楼。2020年11月4日上午,陈某外出买菜,行至18号楼车库门口时,无意中踩到人行道旁的香蕉皮摔倒受伤。陈某当即被送往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于2020年11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膝髌韧带断裂;3.右膝皮肤擦伤;4.右膝创伤性滑膜炎;5.右膝骨关节炎;6.右胫骨近端骨囊肿。出院医嘱:1.术后1、2、3、6、12月按时复查摄片,严格在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2.骨折愈合后及时返院取除骨折内固定物。陈某住院共产生医疗费17846.33元。

2021年3月29日,陈某向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评定。同月30日,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意外滑倒造成右髌韧带断裂,经手术治疗取出内固定器械需10000元左右(含定期复查摄片等费用)。

2021年4月19日上午,陈某拨通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咨询相关问题,寻求法律帮助。当日在中心值班的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陈某的情形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该律师耐心地向陈某讲解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办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陈某表达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愿望。该律师当即向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作了汇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陈某行动不便,便于当日下午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陈某所在社区人员的陪同下上门服务。经了解,陈某的独子一年前因病去世,丈夫也因摔伤依靠轮椅活动,两位老人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即,工作人员协助陈某完善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手续。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家彬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立即上门进一步了解案情,解答咨询,踏勘事发现场,走访小区物业和事发路段保洁员,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2021年4月20日,在承办人的协助下,陈某向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程度鉴定。次日,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意外滑倒造成髌骨骨折和髌韧带断裂,经手术等治疗后,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2021年4月28日,承办人拟写好诉状,并上门经陈某签字确认后,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陈某摔伤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90973.87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人继续进行证据整理、收集,发现:1.物业公司与某清洁公司签订过《保洁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物业公司将陈某所在小区的清扫、保洁及垃圾转运等工作委托给某清洁公司。事发路段的保洁员即为某清洁公司员工。2.物业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于是,承办人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某清洁公司、某财险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某物业公司、某财险公司均到庭应诉,而某清洁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被告方对原告陈某在小区内摔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针对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某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的要求”。本案中,原告摔伤的地方即为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某物业公司未能很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原告踩上地面的香蕉皮摔伤,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某财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而原告摔伤的事件正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某财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规定条款负责赔偿。”因此,某财险公司应对承保的某物业公司服务小区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原告摔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某清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清洁公司的保洁员在原告摔伤地清洁路面卫生时,先将零散垃圾扫至人行道旁堆放,而未及时进行收集、清运,造成从此处经过的原告踩到垃圾中的香蕉皮滑倒,保洁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作为该保洁员的用工单位——某清洁公司应承担原告摔伤的赔偿责任。

4.赔偿金额的计算。①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原告定残之日年满65周岁,其残疾赔偿金为60009元(40006元/年×15年10%)。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22条的规定,原告主张医疗费6204.27元(有医院出具的收费标据)、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264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均合理合法。③后续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载明,后续取出原告受伤部位内固定器械需10000元。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应予支持。④鉴定费及鉴定复印材料费。有相关收费票据佐证,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陈某合理的赔偿金额为84273.27元,由某清洁公司承担60%,原告自行承担40%。202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1.由被告某清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1363.96元。

经回访,法院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受援人对承办人的工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物业方面的人身损害案件。受援人系老人,原本家庭遭遇不幸,生活窘迫,后又因摔伤,行动不便,并带来经济和生活上的困难。但因物业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又将小区清扫保洁工作承包给清洁公司,而这三方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受援人维权艰难。法律援助人员为行动不便的受援人采取多次上门服务的方式,贴心服务,并诉前充分准备,查明并理清物业公司、财险公司和清洁公司的法律关系与赔偿责任,诉中据理力争,诉后跟踪执行,最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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