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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4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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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92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滨海县,现暂居住地为无锡市梁溪区。因犯诈骗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考验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2021年2月9日,徐某某到梁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接收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月15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徐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发函委托梁溪区司法局开展调查评估。

梁溪区司法局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徐某某开展了见面调查和实地走访,对被告人徐某某的一贯表现、个性特点、家庭情况、犯罪诱因等先后听取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工作单位同事和物业代表的意见,就帮教条件和综合评估意见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分析,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对其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评估。

经调查,徐某某父亲早在2014年就已经去世,其母亲改嫁重新组建了家庭,平时徐某某与其母亲联系较少。2018年,徐某某未婚生育一子,孩子的母亲在生下孩子后不告而别,现在孩子随徐某某的二伯父在滨海老家生活,其本人在无锡上班,现一个人租住在无锡市梁溪区。此次调查还了解到徐某某有个人债务问题,欠两个朋友共计22万余元至今未还,虽然徐某某的月收入1万元,但需要抚养孩子、给付房租、偿还债务以及个人生活开销等,经济较为拮据。根据徐某某暂住地社区、派出所的反馈信息,以及其他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其社会危险性和可能对所居住社区带来的影响不大。

2021年1月21日,经梁溪区司法局讨论研究,形成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提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依法接收情况

2021年2月9日,徐某某到梁溪区司法局报到。梁溪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及其单位同事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矫正小组成员建立了微信帮扶群,保证矫正效果。为给徐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徐某某同事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会议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徐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案例注解】

本案中,梁溪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的规定,主动作为,高效履职,积极协助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于有效甄别社区矫正对象,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宣告缓刑的参考依据,促进此案依法高效办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惩戒与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执行地司法所通过成立矫正小组,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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