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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再次申请重婚罪自诉案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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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思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朱某某关于李某与鲁某重婚罪自诉一案的通知辩护函。自诉人朱某某没有文化、不懂法律,希望律师帮忙代理自诉,故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请。朱某某自述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种植咖啡维持生活,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审查,自诉人朱某某经济状况不符合思茅区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人均收入低于778.87元/月)的规定。但为了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思茅区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陈林律师、杨汉伟律师及伍暇瑜律师就该案与朱某某会见沟通,三位律师均以朱某某想法较为偏激,未能配合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未能很好的听取援助律师人士建议,而是自行提取非法律范围内的意见的行为,已超出律师代理能力范畴,且就目前其能提供的诉讼证据来看,要达到朱某某预期的法律效果难度较大为由,逐一将案件退回法律援助中心。朱某某一再拒绝接受三位律师提供的专业意见。经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对朱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出具了《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律依据】

根据《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思茅区法律援助中心再三告知朱某某注意方式、方法就案论案,受援人仍然不为改之,为了不浪费法律援助资源,思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的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不予提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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