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沈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沈某带着满身的风尘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称因不懂法律导致劳动仲裁败诉,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继续追索劳动报酬。

经了解,沈某系云南省昭通市某村村民,现年44岁,家中子女二人在读高中,家里全靠沈某一人支撑。2015年11月15日,沈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沈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为了子女的学费、家庭开支,沈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不成反遭公司辞退。

2017年5月16日,沈某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沈某工作期间未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仅向仲裁委提供了电子邮箱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截屏、工资统计表、考勤表等有关证据。2017年6月26日,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和照片,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驳回沈某全部仲裁请求。

沈某不服仲裁裁决,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便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沈某的申请后,当天指派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秀媛代理沈某劳动争议一案。

接到指派后,李律师及时联系沈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根据沈某的陈述,结合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对材料的整理、分析,李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沈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以此确定诉讼思路,围绕劳动关系这点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整理与拖欠劳动报酬有关的证据材料。

为确保诉讼利益,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力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沈某在李律师的指导、协助下,首先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于设计图纸、考勤、资金往来的聊天记录做了公证;其次,将电话录音刻制光盘并进行书面整理,因为沈某是云南人讲话有浓重的地方口音,电话录音听不清楚,为准确反映通话内容,李律师不厌其烦地与沈某进行确认;最后,按照李律师的要求,沈某从银行调取了工资流水记录,并收集电子邮件、指纹打卡照片、员工请假单等相关证据。

李律师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最终沈某的诉求得到法院的采纳、支持。2017年9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一、沈某与公司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判决公司支付沈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三、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损失182859.77元。

沈某拿到法院判决书那一刻潸然泪下,哽咽地说:“感谢政府,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李律师无私帮助!”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多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多数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盲目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不敢坚持签合同。一旦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情形,就会受制于证据不足,败诉风险极高,维权举步维艰。律师建议劳动者要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注意收集与工作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上一条: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玩忽职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下一条:肖荣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