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秩序员,负责维护小区秩序、安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王某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购买了意外险。2020年2月2日,王某在工作的某小区巡逻,由于雪天路滑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到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左膝关节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王某受伤后,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其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公司一直未予以申报。无奈之下,王某只得自行申请认定工伤,2020年9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确认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6月16,其中不稳定期为1.5个月,恢复期为3个月。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保守治疗,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定为伤残十级。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因伤情未愈,一直在治疗中,没有到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公司工作岗位上班且不履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王某不知所措,后到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某是天津市武清区某村村民,为农业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发生工伤产生争议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就案件情况和其进行分析,并提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援助律师认为,公司以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公司工作岗位上班且不履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关键要看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规章制定是否告知王某,王某是否存在明知该公司请假制度而故意违反的情况。
随后,援助律师就仲裁请求事项与李某进行沟通。针对公司以违反考勤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是想继续在公司上班,还是不再上班、要求经济赔偿。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王某表示不愿再去公司上班,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双倍济赔偿金。同时,王某可以一并主张相应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援助律师指导王某到银行打印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并核算了王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
在弄清上述问题后,援助律师代王某书写了仲裁申请书,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500元(3300元/月*2.5个月*2倍);2、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550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4850元(3300元/月*4.5个月);4、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一日工资17448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10月10日,合计115天,3300元/21.75天*115天);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本人工资3300元/月*7个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46元(2019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月*2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969元(2019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23元/月*3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某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金额;3、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职工工伤伤残证,证明申请人受伤、工伤等级、停工留薪期情况;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向申请人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医院挂号费收据、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处方签、建休证明,证明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在继续治疗看病,处于医疗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考勤表,证明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公司上班;2、解除通知书,证明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支付申请人王某仲裁请求中的各项费用,公司虽然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但是已经给申请人购买意外险,申请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理赔,公司不应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公司上班,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援助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第一,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定为工伤十级,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保,其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来支付。第二,公司为王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公司为王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第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告知王某,王某不存在明知考勤制度而违反的情况。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从王某提供的挂号收据、建休证明、诊断证明来看,王某一直在治疗中,公司以王某未到公司工作岗位上班且不履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第四,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
庭审结束后,公司自知会承担不利后果,由之前的不同意调解,转而主动找到申请人王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由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1、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补偿合计70000元。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双方在签收调解书后,已经履行完毕,王某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基于受援人系退休人员的身份,正确适用法律,以劳务关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同时搜集整理翔实证据材料,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