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指派王某、李某、何某律师担任被申请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被申请人日常法律事务。被申请人指定黄某先生(女士)负责与顾问律师联系并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第三条约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第七条约定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1、法律顾问费每年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被申请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9年3月5日前支付。如果被申请人预期不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人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第八条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第十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其他条款。《法律顾问服务协议》上加盖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公章,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郑某在协议上签字。
2018年12月20日始至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指派律师、实习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18次法律服务,并详细记载于《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中,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郑某及被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黄某在《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上签名确认。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指派律师、实习律师为被申请人提供第19次至第31次法律服务,并详细记载于《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中,被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黄某在《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上签名并书写“情况属实”。
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黄某送达律师函,函告被申请人: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0万元。2、被申请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妥善处理本事宜,否则,届时被申请人除须返还上述费用外,还将承担延迟支付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顾问费用每年300000元。并于合同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2019年3月5日前支付剩余200000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履行支付约定顾问费的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被申请人违约的行为也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除支付顾问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律顾问费30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顾问费的违约金7600.4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共计307600.42元。
二、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方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二、法律服务合同没有成立,双方没有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三、被申请人已经将申请人代理人张某律师的违纪行为投诉至某省律师协会,某省律师协会正在处理;四、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证明:1、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法律顾问协议,协议约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30万元整,被申请人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于2019年3月5日之前支付完毕。2、双方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顾问费的义务。
证据二: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记录;2、微信截图。证明:1、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应被申请人要求开始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被申请人均知晓,且经过了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确实已经尽责履行了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支付顾问服务费。2、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顾问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证据三: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证明: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经某省司法厅准予设立并执业,经营正常,具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合法资质。
证据四:律师函、快递单以及妥投记录。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4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律师函,函告被申请人按约支付顾问服务费,该寄送律师函的EMS快件已经妥投,被申请人已经签收,但是其依旧未按约支付顾问服务费。
证据五:王某、李某实习律师复印件。证明王某、李某是实习律师身份。
两份通话录音文字材料。证明:协议签订的前提是张某律师要为被申请人对接300辆-500辆零首付的汽车资源,被申请人才能与其签订协议,才能向其支付法律服务费,否则协议是不能成立的。
【争议焦点】
申请人指派《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未约定的律师、实习律师提供服务的,能否构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正当理由?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30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人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虽指派的律师、实习律师与《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律师、实习律师有所不符,但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对其服务已签字确认,故被申请人主张指派律师与协议约定律师不符,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未按《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法律顾问费300000元。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顾问费的违约金,鉴于《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无合同依据。
【结语和建议】
实践中,除法律援助及公益诉讼外,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均为有偿服务。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依法收取费用,合法合理,案件当事人应清楚的知晓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但在实践中,常存在拖欠律师代理费或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情形。对此,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谨慎遵守合同约定,并对法律服务内容、服务过程等进行记录,积极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