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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房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6日     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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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日,房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保洁工作,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2019年9月9日,公司领导批评房某2019年9月7日在其清洁范围未清扫干净,对其罚款100元,实际房某9月7日当天是按排班休息,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公司领导当场就让房某在办公室写下辞职报告,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安排房某工作。

失去工作后,房某到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得到了在中心值班的律师的热心解答,并在律师指导下,向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因房某系进城务工农民工,丈夫也是农民工,家里还有两个尚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审核并依法批准其申请,指派广西诚云霞律师事务所蒙丹丹律师承办该案。

蒙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房某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房某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34530.2元。房某认为自己系被辞退的,而单位却认为房某提交了《辞职申请书》,系自动离职且单位并未同意,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认定房某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终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未支持房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房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又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房某举证不充分,认定房某系主动离职,未支持房某该项诉请。房某依旧不服一审判决,自己是在开早会时当众被领导辞退,被迫写下离职书,这个事实是当场多人亲眼目睹的。因此上诉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房某被辞退后,辗转奔波,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然决定要把维权之路走到底。

在二审过程中,蒙律师接受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继续为房某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双方依旧围绕房某系自动离职还是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展开辩论。蒙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证明房某被辞退的事实,同时提出一审中错误适用了法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非由劳动者承担。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蒙律师的法律观点,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应由单位对于开除、辞退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为由用人单位支付受援人房某经济赔偿金11760元。

2020年8月,二审判决书送达后,蒙律师通过与单位方交流沟通,使得该笔款项很快发放到受援人房某账户中,圆满结案,法律援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亦是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本案在仲裁及一审均未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赔偿金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能够改判并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也体现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意义。法律条文是固定的,但或许每个法律人解读都会有一定差别,能够用到实处,同时又能够尊重事实,二者合二为一,才能彰显法律的神圣与威严。正义之光灼灼照耀,让普通农民工切身感受到法律之温暖,感受到社会正能量浩瀚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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