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1日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考试中,天津考区某中学考点第176考场考生张某某在考试进行到16点左右时,向监考人员提出提前交卷离场请求,监考老师告知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只能在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内才能交卷离开考场。张某某不听劝阻,反复要求交卷退场。监考老师马上联系司法局监考工作人员,并报告考点主考,劝说张某某遵守考场纪律。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顾监考人员及主考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应对措施】
在考生张某某首次提出提前交卷离场的要求后,考点学校监考教师依据《监考人员操作指南》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及时告知其行为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要求,并及时采取措施。鉴于张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考场内其他考生正常考试且已有考生提出抗议,监考人员一方面安抚其他考生继续考试,一方面将张某某带至考务办公室,再次对其耐心解释考场规则,指出其现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但张某某态度强硬、言辞激烈,拒不配合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期间多次欲强行冲出考务办公室。至考试结束前半小时,按规定允许张某某离开考点。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天津市司法局在通过调查询问考点主考、考场监考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查看考场及考务办公室监控录像后。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强行提前交卷、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